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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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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重复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资源共享。要提倡资源有限、创意无限和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四条根据学校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条件的配备标准等。

第五条实验室要吸收教改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对师生开放实验室,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教学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中的科学实验工作,切实安排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研究和自制实验装备,开发仪器功能,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七条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和设备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学术、技术交流、校内协作和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并制订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并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检鉴定,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证测试、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切实安排好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

第十条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与科研实体,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其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一)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

(二)有与完成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在岗定编要求,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四)履行了正式的审批手续。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须由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向教务处提交论证报告和筹建计划,经教务处会同设备与物资管理、人事、科技等部门讨论,经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要经学校批准,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级或更高一级的实验室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五)校级实验中心的设立由教务处提出,并责成相关学院(系)进行论证,经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六)校级实验中心和学院(系)各实验室一经认定不得随意变更(包括名称、所在位置、使用面积等),确需变更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仅在实验中心或学院(系)各实验室内部调整位置和面积的,须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室功能发生变更的须按实验室的设立程序办理。

(七)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人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全面规划。

校级实验中心要设立综合创新(学生创新工作室)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学院(系)也要积极创办综合创新(学生创新工作室)实验室。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规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调整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培训等要纳人学校人事工作计划和师资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各种创收基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应有较大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同社会、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十五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并具备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第十六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系)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教务处对教学实验室实施宏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的投资配置方案。根据教务处审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审核批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的购置计划和耗材计划。优先保证受益面大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的达标配置。

(四)配合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检查、督促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积极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实验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审核确认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直接管理校级基础课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工作。

(八)积极探索实验室担任的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室占用的仪器设备金额和占用的建筑面积之间的最佳配比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院(校级中心、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对实验教学、高档仪器设备布局与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信息化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制度,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业绩考核与定期总结。实验室要确定专(兼)职管理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帐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都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要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对在有毒、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解决。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环保和劳保规定,对健康造成威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实验任务,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应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其他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

第六章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职务应为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学院(系)一级及中心实验室主任,一般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由相关学院(系)提名学校聘任;学院(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系)聘任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室主任不挂靠行政级别。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校级实验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的经费预算和日常开支的审批。

(四)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开展工作,制订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负责本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五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坐班制,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条:宁夏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下一条: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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