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新聘硕士生导师第二年方可安排招生。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条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一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一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其中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讲授过一门校内本科生课程,副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每学年至少讲授过两门校内本科生课程。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项: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或ei收录1篇以上(含1篇)(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的论文除外)。
(三)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四)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含1项),参照科技处科研成果的认定。
(五)以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1项以上(含1项)。
(六)须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含1项)。
(七)理工类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第六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的条件。
第七条其他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后,学院在给每位导师分配招生名额时将根据导师科研项目的立项等级、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招生资格年限、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等进行综合考虑。
第三章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各培养单位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国内外访学、进修超过半年以上。
二、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
三、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达到40%以上(含40%)。
四、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